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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 (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实体,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均为学校财产。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坚持以教学为核心,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同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本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对各种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全院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实验实训中心对全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行使统筹管理的职能。工科教学系设置系级实验室管理机构,配备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其它科类教学系暂不设置实验室管理机构,其专业教学实验室由系内一名负责人分管,必要时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从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的职能是:
1.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统筹管理全院的计算机室、语音室和多媒体教室,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
4.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配、维护、清查、统计等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
6.负责实验室队伍管理和建设,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承担公共计算机房对本院学生开放性服务工作;
8.组织协调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各教学系搞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9.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学院创造收益;
10.负责校园网的技术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系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在本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实验实训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其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用房服从实验实训中心的统一调配。系级实验室的职能是:
1.承担本系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2.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施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仪器设备故障,保证其正常使用;
3.在实验实训中心的指导下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配合实验实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和验收;
5.完善本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制订精密或贵重仪器操作规程;
6.制定本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搞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上报实验教学和仪器设备使用的各种统计数据;
8.完成院、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队伍
第九条 系级实验室主任要具备以下条件: (1)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2)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3)实验室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4)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5)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专兼结合,定岗定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列入学院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制定,系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系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参照原国家教委 [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制定《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实施办法》,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保健待遇。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全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管理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分为年度购置计划和教学急需购置计划两类。
1.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协调各教学系共同制订。
2.教学系申报仪器设备年度计划,需填报《仪器设备年度申购计划表》,实行申报人和系主任负责制,申报人要逐项签字,系主任逐页审查签字。凡申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还要填写《申购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对申报仪器设备的用途、使用效益进行论证,具体说明适用专业和课程,对其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要按照先进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仪器设备的品牌、档次、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严禁不顾教学实际需要和学院现状,盲目追求档次,贪大求洋。
3.申报仪器设备计划应综合考虑操作人员、安装场地、使用环境、辅助设施等各项配套条件,以保证仪器设备到位后能正常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4.实验实训中心对各教学系申报仪器设备计划应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召开答辩会和论证会,并组织必要的考察学习和聘请专家指导,最终形成统一的年度购置计划。
5.院教学委员会要对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计划作最后修订,填写《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书》,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6.对某些教学中急需的仪器设备,可在年度购置计划形成之前单独申报和审批,其程序为:教学系填写《急需仪器设备申请书》,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实验实训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急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控制在年度仪器设备财务预算的10%以内。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批准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书》或《急需仪器设备申请书》组织实施,实行招标采购。对于不便于实行招标采购的零星低值品或特殊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相关教学系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采购组,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后,实行询价等方式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供应商一般要在三家以上,在节约经费的同时要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和结果受院纪检、审计、财务的监督。
第十七条 凡对外签订采购仪器设备的合同、合约、协议等,经院长授权后由主管院长或实验实训中心代表学院办理,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签订。
第十八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登记。
1.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教学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人以上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交实验实训中心存档。
2.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2)外形是否完整,质量、性能是否合格。(3)装箱单零配件、附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4)进行调试运行校验。(5)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设备可先作一般外形完整情况的验收,待安装后再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3.若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按购货合同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4.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填写《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报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录入数据库、建帐编号,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录入数据库,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常规维护。
1.仪器设备实行定位定责管理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调拨,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两联,保管联由仪器保管人员留存,存根联由实验实训中心存档。
2.保管人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日常维护要求,并担负一般应知应会的维修调试任务,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完好的工作状态,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调拨单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保管人有义务对使用人进行操作指导,使用人对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和使用人最好是同一人。
3.对贵重或精密仪器设备要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保管、维护和操作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
4.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仪器设备履历书》,详细记载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验收情况、调拨变更情况、维修情况。《仪器设备履历书》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保管。
5.仪器设备的登记卡,由使用单位保管,公共使用的,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保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仪器保管人随仪器保管,技术资料丢失,由保管人负责;精密或贵重仪器的技术资料,留一套复印件随《仪器设备履历书》存档。
6.对仪器设备实行年度清查制度,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进行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7.学生和初次实验的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作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启动和操作。对于精密分析仪器、贵重仪器等,每次使用后要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8.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不得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擅自拆卸改装,严禁私自挪用或外借。
9.实验实训中心对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等仪器设备实行集中保管和借用责任制度,每次借用必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期最长不超过当学期的终止时间。
10.仓库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日常的维护,应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潜力,提高使用率,除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中心实验室。如需使用仪器设备承担对外化验、实验、计算、加工等各项任务时,要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财务室统一收费,收费办法按学院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不能修理的,应填报《仪器设备报修单》,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技术人员查验确认后,组织维修,在免费保修期内的要立即报经销商派人维修,超出免费保修期的要联系经销商或生产厂家付费维修。维修费用从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费中列支,教学系不再承担维修费用。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和保管人、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完成维修任务。
2.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费按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费的3%列入财务预算。
3.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要立项论证后实施。
4.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由实验实训中心存入《仪器设备履历书》内备查。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
1.仪器设备老化损毁,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报损,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技术鉴定,确认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经批准后方可报损。单价在800元以内的,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单价在800元至10000元的,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2.仪器设备虽未损毁,但因技术落后已不再有使用价值,必须予以淘汰的,按照报损程序处理。
3.《仪器设备报损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实验实训中心存档,从仪器设备统计数据库中注销,一份报院资产办,从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中注销,一份报院财务处销帐。
4.报损后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处理,院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收款。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根据学院发展的规模和教学需要,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单价在 2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量具、教具等,列入低值品范围,由教学系从包干教学经费的实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新增实验室用房的建设、改造或调整、实验室附属设施配套、实验室房屋和环境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从学院基本建设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从下列途径予以解决:
1.学院按照每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3%直接列入财务预算;
2.仪器设备报损、淘汰后处理的收入,由学院直接列入仪器设备维修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包括上机费,培训费等,扣除直接开支后(如聘请培训教师的报酬和相关开支),其 70%上缴学院财务,30%列入实验实训中心业务费和短训费。
第二十八条 本院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由院财务室按相关规定统一收费,扣除上交的部分之后,其 70%列入相关教学系教学经费项目,10%列入实验实训中心业务费和短训费,20%上缴学院财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的采购、维修等过程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回扣、虚开发票报帐的,一经查实,要追回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的申报过程中不负责任,不顾实际需要和学院财力现状盲目申报计划,致使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年以上闲置不用或基本不能发挥效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麻痹大意,忘记及时关窗锁门造成室内被盗的,或忘记关闭电源、火源、水源,造成意外火灾水灾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折旧的价格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不遵守实验室规定,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操作人应负责维修复原或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的保管过程中麻痹大意,不按规定进行常规维护,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锈蚀、光学系统受潮霉变、电路系统损坏等,致使仪器设备提前终止寿命的,对保管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损坏情况予以适当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专指用于实验实训教学或图书管理的单价在 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 教学软件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参照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统称物品),其计划、采购、保管、使用等制度,由各教学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所需费用从各系包干教学经费中列支。物品的一级分类见《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院原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不再执行,以本办法规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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